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在中国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对簿公堂还常常容易伤和气。“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事实上很多纠纷都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来解决。
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决。
许多当事人起诉往往是抱着必胜的信心来的,其实起诉之前应尽可能收集齐全各方面的证据,同时研判对方可能提供的证据、可能提出的问题,避免盲目起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胜诉的几率,降低起诉的风险,真正实现打官司的目的。
人民法院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