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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 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5-05-20 10:05:10 打印 字号: | |
  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2012年10月,因犯窝藏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8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经平陆县人民法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仝某。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1年6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7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经平陆县人民法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3年2至7月份,被告人仝某违反《彩票管理条例规定》,联系被告人杨某为上线,王、朱、丁、曹等人为下线,经营黑彩,王、朱、丁、曹等人以每注275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用电话或QQ通讯软件将黑彩号报给被告人仝某,仝某共收取黑彩号“独胆”9612注,“组三”63注,经营金额达275万余元,并报其上线被告人杨某。黑彩资金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仝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私自制定赔付标准销售经营3D彩票,扰乱市场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2012年10月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仝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二、被告人仝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黄俊良)
责任编辑:毛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