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与梁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交往。同年8月,梁某提出分手遭被告人刘某拒绝。2014年12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非法进入梁某家,用折叠刀、菜刀及塑料盒(谎称炸药装置)对梁某母亲、妹妹进行恐吓,并让梁某妹妹磕头、拍裸照拟发布到互联网上。后梁某母亲趁被告人刘某不注意打电话报警,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刘某被平陆县公安局民警带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长达9小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被告人持刀威胁受害人,情节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黄俊良 白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