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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5-05-26 16:13:00 打印 字号: | |

    2010年7月,原告胡某找到时任被告某村委会主任,要求审批宅基地。经某村委会讨论同意,原告胡某交给被告某村委会宅基款10650元,被告某村委会同意给原告胡某规划长20米、宽16.5米宅基地一块。后被告某村委会一直没有给原告胡某规划宅基地,原告胡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村委会返还不当得10650元。

    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严禁买卖,被告某村委会以收取钱款作为给原告胡某规划宅基地的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某村委会收取原告胡某10650元宅基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某村委会返还不当得利,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某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胡某不当得利款10650元。

    法律链接:《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黄俊良)

 

责任编辑:毛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