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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5-26 16:17:51 打印 字号: | |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有效遏制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决定开展为期五个月的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 专 项 行 动。

 一、专项行动的打击对象

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

(二)类是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

    二、关于追究打击对象构成犯罪的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伪造、、故意毁灭有关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者指使他人就履行能力作伪证,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具有以下四种情形,情节严重的,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责任:

(1)隐藏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4)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措施    

     1电视曝光

     在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媒体予以曝光。

     2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在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

     3 对于在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希望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判决、裁定履行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规避执行,对企图逃避、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予以打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平陆、和谐平陆建设。

案件线索举报电话0359—8715621

责任编辑:毛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