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某、贾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3年8月,被告余某借用原告陈某豫MK5571华泰宝利格轿车使用,使用期间,该余将轿车抵押给另一被告贾某,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系豫MK5571轿车车主;被告余某将该轿车抵押给另一被告贾某,侵犯了原告陈某对该轿车的所有权,原告陈某要求二被告返还轿车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贾某辩称被告余某欠其款,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不能成为占有原告轿车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MK5571华泰宝利格轿车返还原告陈某。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黄俊良 李芳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