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虎以谈恋爱为名,通过网聊认识了段洋姑娘。2014年5月6日,郭虎开车去新绛县接回段洋姑娘,一同入住平陆某宾馆,并扣留了段洋姑娘的手机。郭虎问段洋:“是否能为自己付出一切?”段洋姑娘不假思索的说:“能”。郭虎又说要挣钱交房租(住宿费),让段洋姑娘找活干,段洋姑娘说:“行”。郭虎随后联系嫖客,让段洋姑娘陪睡,还说自己不介意。郭虎的朋友赵龙、宾馆的老板娘曹姬也从中拉起了皮条谋利。后段洋姑娘用嫖客的手机给家人发短信求救,郭虎、赵龙、曹姬落网。
法院认为:郭虎、赵龙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曹姬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并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刑期及罚金。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黄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