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平陆法院对辖区乡镇司法所所长、县调解中心及部门行政机关调解员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业务培训。
特邀调解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提供了路径,便于解决纠纷。相对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程序较为便捷,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时间和金钱,可以有效缓和对抗状态,达成双方共赢的调解协议,对权益的处分权掌握在纠纷当事人手中,调解结果有更强的可预期性等。
特邀调解是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选择特邀调解需要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强迫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其次,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三是赋予当事人自主的处分权。(黄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