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权威,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三、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报告财产,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四、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本院一律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 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院将通过电视台、微信平台、电子显示屏公开曝光,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任职、入党、入伍、公务员录用、获得荣誉等方面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本院一律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七、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欢迎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法院执行局举报尚未掌握被执行人下落、住所、高消费情况及财产线索,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59-8715399
(平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告。
平陆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3日